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某市中级法院特殊审判庭,庄严肃穆,穹顶高阔,却因不公开审理而显得格外空旷和寂静。旁听席上空无一人,只有前方审判席、公诉席、辩护席泾渭分明。国徽高悬,冰冷的光泽映照着每个人的脸庞。
苏清越坐在被告席上,身着便装(临时更换),面容清瘦但眼神湛然。她的手放在膝上,平稳如常。在她左侧的辩护席上,陈佩文律师整理着面前厚如砖块的卷宗,神情专注。右侧公诉席,是两名来自省检察院的公诉人,表情严肃,目光锐利,但隐约能看出一丝紧绷。
审判席上,三名法官居中而坐,主审法官是一位头发花白、面容清癯的老者,眼神平静而深邃,仿佛能洞察一切浮华与伪装。两侧是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。
空气凝滞,唯有空调低沉的嗡鸣和纸张翻动的细微声响。
“现在开庭。”主审法官声音不高,却带着不容置疑的威严,法槌轻轻落下,发出清脆的一声响,在寂静的法庭内回荡。“审理被告人苏清越涉嫌受贿、滥用职权一案,关于变更强制措施及部分证据合法性等问题的听证。根据法律规定,本次审理不公开进行。被告人苏清越,你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是否申请回避?”
“不申请。”苏清越声音清晰。
“辩护人是否申请?”
“不申请。”陈佩文答道。
程序性问询后,主审法官看向公诉人:“公诉人可以就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性、以及变更强制措施的必要性发表意见。”
公诉人之一起身,开始陈述。内容与之前赵卫国的指控如出一辙:证据确凿,苏清越收受巨额贿赂、违规操作证据确凿,在押期间又有串供教唆伪证的新嫌疑,社会危险性大,不宜变更强制措施。他特别强调了现金指纹、王志供述、刘芳前期证言形成的“完整链条”,以及苏清越“对抗调查”的态度。
陈佩文随后起身反驳。他逻辑严密,条理清晰,重点攻击程序违法和证据矛盾:指出前期“非标关押”的非法性,质疑王志供述的自愿性与真实性(已提交伤情鉴定申请),并着重指出,所谓行贿现金的流转路径存在根本性断裂——银行监控显示现金去向与王志供述的接收地点完全不符。
公诉人立刻反击,声称银行监控可能存在盲区或解读错误,且王志作为直接经手人的供述更具证明力。双方在证据证明力问题上展开第一轮交锋,气氛逐渐升温。
主审法官耐心听取,偶尔发问,问题皆切中要害。
“辩护人,你方主张现金未直接交付王志,有何直接证据?”主审法官问。
“审判长,我们有新的证据提交。”陈佩文声音陡然提高,“申请传唤证人刘芳出庭作证,并提请法庭当庭播放一段关键监控录像。”
“反对!”公诉人立刻站起,“证人刘芳证言反复,且与本案有其他利害关系,证明力存疑。所谓新监控录像来源不明,合法性无法保证,不应采纳!”
“证人证言是否采信,应由合议庭综合判断。新录像证据涉及本案核心事实,且来源合法,我方已就取证过程向法庭作出说明。”陈佩文寸步不让。
审判席上短暂合议。主审法官最终裁定:“准许证人刘芳出庭。关于新录像证据,请辩护人说明来源及合法性,法庭将当庭审查决定是否采纳。”
法警将刘芳带入法庭。她穿着整洁的便服,头发梳拢,但脸色依旧苍白,眼神怯懦,不敢看向任何人,尤其在瞥见公诉人严厉的目光时,身体明显颤抖了一下。
在审判长的询问和鼓励下,刘芳结结巴巴地开始陈述。她重复了在看守所对质时的说法:取钱后按张为民指示送到仓库,并未交给王志,后来被张为民和赵卫国逼迫作伪证诬陷苏清越。说到被逼迫细节时,她情绪激动,再次哭泣。
公诉人立刻进行交叉询问,语气极具攻击性:“刘芳,你之前在看守所多次作证,说法前后矛盾。你如何解释?是否有人威胁利诱你改变证词?”
“我……我之前是害怕……他们吓我……”
“他们是谁?是办案人员,还是另有其人?”公诉人步步紧逼。
刘芳语塞,眼神慌乱地看向苏清越和陈佩文,又迅速躲开。
陈佩文适时提出反对:“公诉人提问具有诱导性。证人已明确陈述被张为民、赵卫国胁迫,公诉人不应质疑证人恐惧心理下的首次失真证言,而应追究胁迫者的责任。”
交叉询问在激烈争辩中进行,刘芳像惊涛骇浪中的小船,几近崩溃。但核心事实——现金未直接交付王志——她始终坚持。
“审判长,证人关于现金去向的证言,与客观证据严重不符,且其证言反复,不足采信。”公诉人总结道。
“是否采信,合议庭自会判断。”主审法官平静道,目光转向陈佩文,“辩护人,关于你申请播放的监控录像。”
陈佩文起身,向法庭出示了一份盖有某司法鉴定中心印章的《电子证据完整性鉴定书》,证明录像来源及未经篡改。同时,他提交了一份情况说明,解释该录像系“相关人员在调查其他关联案件时偶然获得,经合法渠道提交”。
公诉人再次强烈质疑来源合法性,认为可能是伪造或非法取得。
“公诉人若对证据真实性有异议,可申请当庭技术鉴定,或由法庭委托权威机构重新鉴定。”陈佩文回应,“但该证据内容直接关系到本案核心事实——即指控被告人受贿的物证(现金)是否被污染、伪造。如此关键的证据,法庭不应仅因来源说明的简洁而拒绝审查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