林晓带着任务,再次扎进了临河街的市井烟火之中。这一次,她的目标明确——为“钱某非善意”寻找铁证。
起初的走访并不顺利。邻里商铺虽然对李师傅的遭遇表示同情,但一听说要作证对抗新来的、看起来颇有势力的房东,大多面露难色,言辞闪烁。毕竟,谁也不想惹祸上身。
林晓没有气馁,她想起余年教导的“事上磨练”,调整策略,不再急切地要求对方作证,而是以闲聊的方式,引导他们回忆“李记汽修”多年的经营状况,以及钱某派人来看店时的细节。她带着一个小录音笔(在告知对方并征得同意的情况下),记录下这些看似零碎,却可能蕴含关键信息的对话。
功夫不负有心人。在街角一家开了二十多年的杂货店,老板娘张姨的话提供了重大突破。
“哎哟,那个钱老板,来看过好几次店咧!”张姨快人快语,“第一次来,就带着那个光头,在我这儿买水,还指着李师傅的店问东问西,问生意怎么样,开了多少年了。我明明告诉过他,李师傅在这儿十几年了,街坊修车都认他这儿!他还能不知道?”
这段话被清晰地记录了下来。更重要的是,张姨虽然不敢写书面证词,但在林晓的恳求下,同意在必要时,可以配合律师向法庭说明情况。
与此同时,余年通过自己的渠道,对钱某的背景进行了初步了解。反馈回来的信息显示,钱某名下有一家“鼎晟商业管理公司”,近两年在周边区域收购了多处老旧临街物业,其操作手法颇为相似——快速收购,然后以各种手段清退原有租户,再统一招租或整体开发,追求短期利益最大化。有几起类似的纠纷,但大多以租户拿到少量补偿后搬离告终。
“行为模式……”余年看着老周传来的简要报告,手指轻轻敲击桌面。这与他在《毛选》中读到的通过分析现象看本质的方法不谋而合。钱某并非不知情,而是惯用这种手法,利用信息不对称和法律程序的复杂性,低成本、高效率地清理场地。其“善意”的外衣下,包裹着的是精明的商业算计和对底层经营者生存权的漠视。
证据与情报在手,攻守之势悄然转变。
余年再次提笔,起草了一份措辞更为强硬、证据更为扎实的法律意见书。这一次,他不再仅仅回应,而是主动出击。
意见书中,他首先援引了《民法典》关于“善意取得”的规定,明确指出“善意”需以“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”为前提。紧接着,他抛出了张姨的证言(以“有证人可证实”的表述,暂不暴露具体信息)以及“鼎晟公司”类似的商业行为模式,强烈质疑钱某在购买前已知晓或应当知晓“李记汽修”长期租赁的存在,其声称的“善意”难以成立,至少存在重大过失。
然后,他笔锋一转,将矛头直指问题的另一关键——原房东。“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七百二十六条,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,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,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。我方当事人李大国并未收到任何通知,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严重侵害。原房东故意隐瞒长期租约的事实,已构成严重违约,并与买受人(钱某)的行为共同导致了我方当事人的损失扩大。”
他正式代表李大国,提出三项核心诉求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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