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因为,我从未主动挑起事端,我没有任何伤害他人的念头。我是无端地、在工作岗位上、遭受了蓄意的侮辱和攻击。真正的公平,不是‘你打我一拳,我还你一拳’。
真正的公平,是让那个率先释放恶意、践踏规则、伤害他人的人,必须为其行为付出足够的代价。这个代价,必须足以抚平无辜受害者的屈辱与创伤,足以震慑其他潜在的行为人,让他们知道——恶意伤人者,必自伤;践踏法律尊严者,必被法律严惩。”
“因此,”苏时译面向审判席,目光坚定,“我坚持认为,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,不应承担刑事责任或民事赔偿责任。相反,原告张观礼蓄意挑衅、暴力伤人在先,其行为严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,给我造成了精神困扰和名誉损害。我请求法庭依法认定其过错,并判令其向我公开赔礼道歉,并象征性地赔偿我精神损害抚慰金——人民币一万元。”
“这一万元钱,它承载着法律的尊严,象征着对无辜者的正名,宣告着对恶意与暴力的不容忍。它要告诉所有人:法律保护善良,也绝不纵容邪恶;公平有时可以很微小,但它代表的正义,重如泰山。”
法庭内一片寂静,随后响起低低的、赞同的叹息声。
苏时译的辩护,没有纠缠于技术细节的诡辩,而是直指事件本质、法律原则与人性公平,情理法交融,气势如虹,深深打动了合议庭。
休庭合议后,审判长庄严宣判:
“本院经审理认为,本案系由原告张观礼以虚假咨询为名,接近被告苏时译后,率先实施具有侮辱性质的暴力袭击行为所引发。张观礼的行为属不法侵害,且具有突发性、恶意性和一定危险性。被告苏时译在遭受不法侵害的紧急关头,本能采取措施制止侵害,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。综合考虑侵害发生的情境、突发性、双方互动过程及损害后果,被告苏时译的防卫行为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,不属于防卫过当。”
“原告张观礼作为不法侵害的发起者,应承担事件的全部责任。其诉求于法无据,本院不予支持。被告苏时译要求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象征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,于法有据,且具有警示社会、彰显正义的积极意义,本院予以支持。”
“综上,判决如下:一、驳回原告张观礼的全部诉讼请求。二、原告张观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,向被告苏时译公开书面赔礼道歉(内容需经本院审核)。三、原告张观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,向被告苏时译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一元。四、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张观礼承担。五、拘留张观礼七周。今日生效。”
法槌落下,一锤定音。
张观礼面色惨白,瘫坐在原告席上。
苏时译没有看他。
走出法院时,夕阳正好。
那一元钱的判决书复印件,后来被他简洁地装裱起来,挂在事务所入门最显眼的位置,旁边是他亲笔书写的一行字:
“法律不保护恶意,公平不屈从暴力。尊严无价,正义有价。”